济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5-08-10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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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院,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济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Ji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utomobile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专用汽车产业园东风路37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院。学院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部门。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坚持公益性办学,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类别:综合类。
(二)办学类型:应用技能型。
(三)办学规模:在院生规模10000人。
(四)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相结合。
(六)办学特色:坚持多元化投资,强化数字化智能化引领,紧密对接区域产业布局设置专业,深化产教融合、院企合作,打造“院在园中,课在厂中”的办学模式,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法人类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八条 学院院风:修德砺能,求实创新。
学院院训:德技双馨,知行合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济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或由其指定的党组织。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建立健全学院党委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院长依法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选举产生,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党员董事、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德育、安全稳定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须进行政治把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二级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合理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举办者名称、出资方式。
学院举办者: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举办者以货币和非货币方式出资。
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办理登记注册后,不抽逃出资,不保留或不享有对所出资产的财产权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受赠财产均归学院法人所有。
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对学院办学活动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提出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的建议。
(三)依法推举、更换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选;提名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及董事长人选;对院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提出建议。举办者代表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可按董事会决议获取相应报酬。
(四)依法就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终止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院法人财产权。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为学院改善办学条件、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变更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变更协议并明确权益转让办法。变更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办学秩序和师生权益,并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等共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审议批准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薪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审议批准学院重要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体系原则;
(九)听取院长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的具体组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等由另行制定的《济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处理对外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管理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学院及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1名、党组织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1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非利益关联方代表。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品行良好,作风民主,廉洁公正;
(五)身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院长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院长的聘任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拟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拟定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福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八)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九)执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处理日常行政工作的主要形式。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学术与教学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提供咨询、审议和监督,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代表中一线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60%。其职权包括: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等。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依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
第五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建立职业发展制度。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教师对处分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院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资源,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在品德、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或诉讼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补助;
(四)社会捐赠;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法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院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收益全部用于办学,不得分配。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财经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院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审批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具体额度标准和审批流程由董事会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另行制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予以明确。涉及重大资金支出(具体标准由董事会根据党组织建议确定),应事先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学院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任职资格,其聘任、解聘须经董事会决定。根据学院治理需要,财务负责人可作为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财务负责人作为董事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财务决策应予回避)。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等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院学生。学院终止,必须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产清偿顺序为: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其处置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